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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招聘网:营销责任书非劳动合同

来源:江都人才网 时间:2011-06-26 作者:江都人才网 浏览量:

  张先生任销售经理4年来,其所在的工程公司从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只在每年初与他签订当年的《营销责任书》。因公司拖欠销售提成,前不久张先生离开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的销售提成及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原因致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累计30余万元。

  “《营销责任书》约定了岗位工资标准、责任书有效期。虽不叫《劳动合同书》,但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致,性质上应认定为劳动合同。”该公司拒付二倍工资,并认为张先生主张销售提成的证据上的公章系伪造。“另外他是自动辞职,我们不同意付经济补偿。”

  据仲裁委委托鉴定,销售提成证据上的公章与公司公章不同。虽然张先生提出,公司有多枚公章,没提供真实的公章样品,但仲裁委还是驳回了其补发销售提成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此外裁决:《营销责任书》非劳动合同,公司存在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应支付其二倍工资(按基本工资计算,不包括销售提成);同时驳回张先生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张先生随即起诉。“销售提成的性质是奖金,属工资的一种。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标准应包括销售提成。”他自行委托重新鉴定销售提成证据上的公章,并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公章印鉴作样品。结论为:二者由同一印章盖印的。

  对此公司并不认可,但是拒绝重新鉴定。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张先生支付二倍工资(按基本工资计算,不包括销售提成);劳动仲裁委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支付销售提成证据上的公章为假;该公司不能证明该公章为假,应支付相应的销售提成;该公司未上保险事实存在,故应支付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先生各项费用累计30余万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营销责任书非劳动合同

  该公司与张先生没签劳动合同,坚持认为“营销责任书规定了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及责任书的有效期限,应属劳动合同”。对此,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吴海雁律师认为,这一说法并不正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虽然营销责任书中涉及张先生的劳动报酬、工作内容,但是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及劳动保护等多项内容,都没有约定,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因此,营销目标责任书只是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内部文件,而不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都据此支持了张先生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

  自行鉴定具一定法律效力

  关于公章的鉴定结论,吴海雁律师认为,虽然仲裁委委托鉴定了销售提成证据上的印章,并作出该公章与公司提供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的结论,但此次鉴定的样本是由公司提供的,不具有可信性。所以,法院没认可该鉴定结论。

  而张先生委托的鉴定结论证明:销售提成上的公章的确是公司的公章。这就说明公司至少存在两枚以上的公章。但张先生自行委托的鉴定有无法律效力?吴律师认为:“虽然张先生是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但公司并未提出反证证明此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若对此证据存在异议,应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该公司拒绝申请,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认可或提出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确认其证明力。所以,法院确认了张先生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按提成计二倍工资无细则

  吴海雁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立法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工作业绩挂钩的销售提成,不宜作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所以,最终法院判决以张先生每月基本工资为标准,来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根据第6条第3款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销售提成性质上可被认定为计件工资,仍应归属于劳动者的工资,计算二倍工资包括销售提成是有依据的。但由于国家对此没有相应的细则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仍会以基本工资为计算二倍工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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