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陷入劳动纠纷的麻烦中该怎么办?对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予以解决,关于劳动纠纷的常见处理方法与途径,我们就具体的知识来共同了解,以备不时之需。
发生自身权益被侵害,或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时,可分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劳(劳动者)企(企业)双方内部协商解决;
2、可向企业内调解委员会提起员工申诉;
3、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争议标的方面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又作了补充规定:
①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②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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