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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人才网:订立劳动合同在怎样的情况下视为无效

来源:江都人才网 时间:2012-05-03 作者:江都人才网 浏览量:

江都人才网小编看到有的求职者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不知道怎么办?小编在网站上看到这些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建立,不仅是为了让企业拥有稳定的劳动人群,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另外也是保证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所以订立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劳动合同的订立要严格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也会被视为无效,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在怎样的情况下视为无效,我们就详细了解下吧!

首先一个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主体合同、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是有用工自主权的主体,即是劳动合同法上明确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属于劳动合同法主体范畴。劳动者是有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公民,这里的劳动者的概念是指劳动法范畴内的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劳动者,还应排除大学生等特殊身份的群体。

订立劳动合同在怎样的情况下视为无效

第一种法定情形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依《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这些基本原则,也就自然会被视为无效。

第二种法定情形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有些单位滥用单方确定合同内容的地位,设置部分霸王条款,如“员工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工伤由员工本人负责”;“合同期限内不能谈恋爱、生孩子,否则视为员工违反本合同,应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等等,这些都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种法定情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这属于兜底条款,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部门可以依据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相应条款无效。常见的违法条款有违法约定劳动者预付款违约金的条款;超过法定试用期限的试用期条款;违法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款;违法约定工资标准的条款等。

订立劳动合同在怎样的情况下视为无效,如果劳动者遇到以上的几种情况,受到无效劳务合同的威胁,可到相关的机关进行认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明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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